又是问责!市场监管局3人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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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江苏连云港“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果公布:事故企业聚鑫公司被罚款500万元、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5名责任人和10家责任单位被追责,其中13名责任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9人)
(1)王小富,聚鑫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分管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环保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2)王爱民,聚鑫公司一、四、七车间主任,事故车间间二氯苯生产项目技术提供者,负责事故车间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郁跃祥,聚鑫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范育功,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聚鑫公司四车间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涉嫌伪造公文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炳忠,聚鑫公司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资金组织,重大项目决策,经营销售,分管财务部、营销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6)许星民,聚鑫公司法人代表兼人事部部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分管人事部、财务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7)郑奎军,聚鑫公司安全副总,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曹建新,聚鑫公司设备副总,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分管设备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金树万,聚鑫公司生产副总,兼三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分管公司所有车间。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王汝仁,原灌南县副县长,现聚鑫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聚鑫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涉嫌参与伪造项目监理报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沈玉民,聚鑫公司四车间班长,发现保温釜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赵林海,聚鑫公司四车间事故发生时的当班班长,发现保温釜长时间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阎 伟,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员。作为四车间技改项目竣工图绘制人员,擅自代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造假变更通知单出具时间和竣工图绘制时间,造成事故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人员(29人)
(1)吴爱军,中共党员,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化工园区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履行职责,对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高长礼,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片区长,负责住建、规划、国土以及一片区全面工作,联系服务聚鑫公司等企业。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孙 军,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4)王 建,中共党员,2017年3月任灌南县张店镇人大主席,原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化工园区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帮助企业办理土地证和规划证。未对不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未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建设行为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沈克军,中共党员,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环保分局局长。未落实灌南县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聚鑫公司四车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生产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6)王岩青,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事业编),负责化工园区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三定方案”法定职责,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健全化工园区安监局有效运行机制,安全监管人员分工不合理,未有效组织监管人员开展工作,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7)刘仰乐,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安全监管工作。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8)胡海涛,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协助刘仰乐负责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安全监管工作。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伏荣兵,化工园区经发局副局长(事业编),主持全面工作。未落实省、市、县关于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孙 璇,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化工园区分局副局长(事业编),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二片区片区长,负责二片区环保检查。未落实灌南县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聚鑫公司四车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生产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贾 刚,中共党员,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工园区分局局长。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聚鑫公司特种设备存在无使用登记证和超期未检测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和持过期证件上岗操作的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蔡黎明,化工园区规建局副局长(事业编),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3)韩志大,中共预备党员,化工园区规建局副局长(事业编),分管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4)嵇道峰,中共党员,灌南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乡规划科、质量安全科履行职责,对城乡管理科、化工园区规建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晓霞,中共党员,灌南县住建局主任科员,灌南县规划局副局长,主持规划局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乡规划科履行职责,对城乡管理科、化工园区规建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吴梓进,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有效指导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危化科履行检查执法职责,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王树早,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科。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未依法督促危化科履行职责,对危化科、化工园区安监局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孟祥应,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刘恩惠,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投资技改项目。未依法督促投资规划科履行职责,对投资规划科、园区经发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孙益平,中共党员,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灌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未依法督促特设科、化工园区分局履行职责,对特设科、化工园区分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戴凌雷,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主持科室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聚鑫公司特种设备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2)韩传福,中共党员,灌南县县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现役军人),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未发现聚鑫公司违法改扩建的明显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3)唐 波,中共党员,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管理等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责,对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工园区安监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4)商振江,中共党员,中共灌南县委副书记,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和项目建设监管职责,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5)李振峰,中共党员,中共灌南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对灌南县有关职能部门和化工园区党工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文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设项目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6)方念军,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灌南县安监局、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职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7)何守平,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处、行政服务处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危化处、行政服务处履行职责,对危化处、行政服务处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聚鑫公司间二氯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郭绍进,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处长。在组织聚鑫公司间二氯苯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未能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设计变更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徐家保,中共党员,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未有效督促指导市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和灌南县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职责,对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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